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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龙石风景旅游区位于辽宁省辽阳市东南部宏伟区境内,北距省会沈阳60公里。2005年7月,辽阳市政府决定由宏伟区组织实施龙石风景旅游区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龙石风景旅游区由龙鼎山和石洞沟两部分组成,规划面积20.3平方公里。龙石风景旅游区的规划建设,充分依托丰富的森林资源和独特的地理山石风貌,将关东辽阳厚重的历史文化古韵与现代天地人和谐<更多内容...>
公告滚动栏: 森林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1)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2)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3)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1—4项之一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5—8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山造林和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 龙 石 景 区 讲 解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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